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32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街道**小区**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十二个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晚,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渝BP****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曾某某,由重庆市长寿区西门转盘沿桃花大道往桃花转盘方向行驶,在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农贸市场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对刘某甲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6mg/100ml;经对刘某甲进行血液乙醇定性定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6mg/100ml。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明林某某(另案处理),来到重庆市长寿区渡舟街道时代国际小区地下车库,将被害人蒋某某一辆蓝色踏板摩托车盗走。后在二手车平台上将该摩托车另加700元现金与刘某乙置换了一辆摩托跑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108元。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曾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笔录;
6.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五个月,罚金1000元;被告人刘某甲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合并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传南
检察官助理 王慧娟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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