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16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村**队**号,现住湛江市霞山区**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主动投案并于同日被行政拘留,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及变造身份证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
2020年5月25日23时57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持变造驾驶证件驾驶车牌号为桂A5****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廉江市**镇医院路口路段处,被廉江市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刘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3.4毫克/100毫升。
二、变造身份证件
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5月25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后,办案民警发现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证号4525281980********,姓名刘某乙)上的驾驶人信息与其本人信息不相符。经查,该驾驶证系被告人刘某甲在拾获同村人刘某乙的驾驶证后,利用其本人照片替换刘某乙的照片变造而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另变造他人证件供个人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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