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协助组织卖淫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街**村**组,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2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组织、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0日、6月2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9日、7月24日公安机关补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8日至19日,同案犯齐某某、李某甲等人(另案处理,已起诉)以在本市高新四路美豪丽致2005室及2008室,以“高新茶海”为幌子,提前预定好蓝溪酒店六个房间组织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取提成。该组织成立营销部、技师部、服务部三个部门,营销部雇佣史某某、董某某、王某某(均已起诉)负责客源,服务部雇佣吴某某、贾某某、刘某乙(均已起诉)接送小姐及客人并收费,技师部雇佣被告人刘某甲及谢某某、李某甲、王某乙、焦某某(均已起诉)负责招募卖淫女,共招募卖淫女卫某某、苏某某、李某乙、黄某某、田某某等人为客人提供性服务。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信息;

2.被害人马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3.证人李某乙、刘某丙、赵某某、万某某、王某丙、贾某乙的证言;

4.同案犯齐某某、李某甲、鱼某某、贾某某、谢某某、李某丙、吴某某、刘某乙、王某甲、董某某、史某某、王某乙的供述;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指认笔录

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卖淫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文

2020年8月24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光盘4张;

3.《鉴定意见书》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