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镇**村**号院**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镇**路**。因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土默特左旗**镇**路**平房其家中南房内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向姜某某出售圆柱状安钠咖2块(净重27克),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在被告人刘某甲居住房屋外的炭仓内发现并扣押其尚未出售的圆柱体安钠咖40块(净重1.02千克)。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检验所以(呼)公(物)鉴(理化)字[2019]047号检验报告认定:出售和扣押的圆柱状安钠咖中均含有咖啡因。
2.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土默特左旗**镇**路**平房其家中南房内使用水、白酒、油葵籽粉末、绿色塑料盆、塑料针筒制造圆柱状安钠咖后,将其装入纸盒并存放在其家中床下。2019年12月7日11时许,在被告人刘某甲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后,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民警又在其居住的房屋内床下收缴其制造的圆柱状安钠咖793块(净重12.08千克)、用白色塑料袋盛放的苯甲酸钠粉1袋(净重0.66千克)、用白色塑料袋盛放的安钠咖粉1袋(净重 O.33千克)。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检验所以(呼)公(物)鉴(理化)字[2019]047号检验报告认定:以上收缴物品中均含有咖啡因。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以呼公(禁毒)鉴(毒品)字[2020]039号检验报告认定:绿色塑料盆、塑料针筒上均检测出安钠咖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病历、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制造毒品、向他人出售安钠咖(含咖啡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到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到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树岗
检察官助理:范欣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塑料盆1个,针筒3个,现金人民币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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