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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刘某乙等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乙、刘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5月18日、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0日至4月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日至4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起,被告人刘某某开始利用“梅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永利国际”赌博网站,在莆田市荔城区******号自己家中,通过微信等方式先后收取赌博人员刘某丁、刘某戊、宋某某等十余人的六合彩押注,从中赚取赌博网站的退水佣金。被告人刘某丙从2019年7月起,开始协助被告人刘某某收取赌博人员押注、在赌博网站上下注、赌资结算等,二人一直经营至2019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家中查获。经查,被告人刘某某经营六合彩期数184期,累计收取六合彩押注共计人民币8944447元(以下币种同),非法获利178561.32元,被告人刘某丙参与经营六合彩期数47期,累计收取六合彩押注共计2094447元,非法获利41561.32元。

2.2019年2、3月份起,被告人刘某乙开始利用个人在赌博网站上注册的会员账号,在莆田市荔城区******号自己家中,通过微信等方式先后收取赌博人员苏某某、刘某己、刘某庚等二十人左右的六合彩押注,从中赚取佣金或抽成,被告人刘某乙一直经营至2019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家中查获。经查,被告人刘某乙经营六合彩期数51期,累计收取六合彩押注共计2719448元,非法获利1325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账本复印件、赌博网站投注截图、涉案金额统计说明、微信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丁、刘某戊、苏某某、刘某庚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辨认等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收取六合彩押注,其中,被告人刘某某涉案赌资为人民币8944447元,获利人民币178561.32元,被告人刘某丙涉案赌资为人民币2094447元,获利人民币41561.32元,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收取六合彩押注,涉案赌资为人民币2719448元,获利人民币132535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翁晓燕

检察官助理:张冬冬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乙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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