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Z15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成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府**栋**。因涉嫌内幕交易罪,于2018年2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3日,本院决定解除监视居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内幕交易罪,于2019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日、4月16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日、5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4月2日、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系四川省**医院(2013年6月更名为成都**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实际控制人。2013年1月10日,甘肃**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疗公司)以人民币1.2亿元收购了**医院肿瘤诊疗中心15年收益权。随后,时任**医疗公司董事长朱某某、董事长秘书郭某某向刘某甲表示想继续收购其他民营医院,让其帮忙推荐,刘某甲表示同意。
2013年2月,刘某甲经人介绍认识蓬溪**中医(骨科)医院(以下简称蓬溪医院)、四川**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含资阳**体检医院)(以下分别简称**公司和资阳医院)实际控制人王某某。2013年3月17日,刘某甲完成对蓬溪医院、**公司55%的股权收购,并将蓬溪医院和资阳医院推荐给了**医疗公司。2013年4月,刘某甲、王某某等人以**公司名义完成对德阳**医院(以下简称德阳医院)股权的收购。期间,刘某甲以蓬溪医院、资阳医院、德阳医院的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参与**医疗公司的收购谈判,并最终达成**医疗公司以人民币1.2亿元收购上述三家医院的合作协议。2013年6月28日,**医疗公司公告完成收购。
被告人刘某甲作为蓬溪医院、资阳医院、德阳医院的实际控制人,知悉并参与了**医疗收购上述三家医院全过程,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在2013年3月17日至6月28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分别使用李某甲、刘某乙、夏某某、刘某丙、刘某丁、胡某某、李某乙等七个证券账户先后买入**(**医疗)股票5176062股,卖出5220062股,非法获利人民币12682096.56元。
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刘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人民币33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购蓬溪医院等三家医院之框架协议》、《合作备忘录》、股权转让协议、产权转让协议、电子邮件、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工商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盈利情况核算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朱某某、郭某某、马某某、李某甲、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作为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医疗股票,非法获利人民币12682096.56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内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婷
2020年12月25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2. 侦查卷宗10册;
3. 证人名单1份;
4. 涉案款项现扣押于公安机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