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75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7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2019年9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七八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甲和被告人陈某某(已提起公诉)将位于东莞市**镇**街*巷*号的东莞市**材料包装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乙系法定代表人)和位于深圳龙华区大浪的公司作为经营点,雇请被告人张某某(已提起公诉)负责采购手机配件,雇请被告人刘某丙(已提起公诉)负责送货拉货,雇请被告人伊某某(已提起公诉)负责与客户对接,统计发货的数量及不良产品数,雇请被告人肖某某(已提起公诉)负责招聘和仓管,雇请被告人岑某某(已提起公诉)负责检测手机屏幕,刘某甲、陈某某等人从深圳华强北等地大量购买假冒的华为手机屏幕、主板、电池、耳机、充电器、听筒、外包装盒等手机配件,被告人杜某某(已提起公诉)采购部分内存卡,再将主板发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栋**、**号的深圳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手机主板刷系统、写串码,上述工序完成后运回东莞,以500套为单位将手机配件销售给被告人谷某某、王某某、郑某甲、裘某某等人(上述四人已提起公诉)在东莞、揭阳、北京(海口)、杭州等地的生产线组装成整机后再以新机销售。经统计,王某某负责的揭阳生产线组装销售畅享8型号华为手机1000台,郑某甲负责的海口生产线组装销售畅享8型号华为手机1500台,裘某某负责的杭州生产线组装销售荣耀7C和畅享8型号华为手机共计4000台,谷某某负责的东莞生产线组装销售华为手机约3000台。2019年1月16日,公安机关现场对东莞市常平镇**地**巷**号经营点进行检查,查获假冒华为畅享8成品手机180台、华为畅享7成品手机60台、华为荣耀7C成品手机16台以及华为畅享8手机屏幕总成1748个、华为荣耀7C屏幕总成650块等配件,经鉴定,现场查获的假冒华为手机及配件价值共计人民币936414元。
深圳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实际经营者系犯罪嫌疑人康某某(在逃,另案处理),从事U盘加工、芯片测试等业务,2018年4月,康某某将公司搬迁至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栋*、*号,雇请被告人苟某某(已提起公诉)负责日常管理,雇请被告人吴某某(已提起公诉)为生产主管,雇请被告人李某甲(已提起公诉)为仓管员负责收发货,雇请被告人杨某甲、李某乙、许某某、赵某某、伍某某、何某某、黄某某、曹某某、郑某乙和莫某某等人(上述十人已提起公诉)为工人。因U盘加工和芯片测试业务量大量减少,自2018年7、8月开始,康某某、苟某某接受东莞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假冒的手机主板刷系统、写串码业务。根据**公司仓库登记表记录进行统计,出货天津生产线A3396-64G型号主板9190个,出货杭州生产线A3396-64G型号主板4000个、A3196-64G型号主板1000个,出货惠阳生产线A3396-64G型号主板2000个、A3196-64G型号主板1000个、A3198-64G型号主板4212个等。2019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对**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一批已刷好系统、写好串码的假冒华为的荣耀畅玩7C(4G+64G)手机主板1867个和荣耀畅玩7C(3G+32G)手机主板220个,经鉴定,现场查获的假冒华为商标的手机屏幕总成价值共计人民币1411097元。
从2018年9月开始,谷某某在东莞**镇**花园**别墅组装假冒的华为手机,雇请被告人杨某乙为负责人,雇请被告人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杨某辛等人(上述六人已提起公诉)从事组装工作和做饭。经统计,杨某丙独立完成1913台手机的组装,杨某丁独立完成1300余台手机的组装,杨某戊独立完成1282台手机的组装,杨某己和杨某辛一起完成2088台手机的组装,杨某庚独立完成约300台手机的组装。2019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对东莞市**镇**花园**街**号*楼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华为畅享8(全网通4GB+64GB)72台、荣耀畅玩7C(全网通4GB+64GB)368台、HW-050100C01手机充电器160个、荣耀畅玩7C电池420个、荣耀畅玩7C手机屏幕总成560个等及作案工具一批,经鉴定,现场查获的假冒华为的成品手机及配件价值共计人民币681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商标注册证、未授权声明、银行交易流水、现场查获的手机及手机屏幕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假冒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裴仕彬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九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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