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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科左中旗,现住双辽市**街**小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7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至7月6日,在双辽市郑家屯街平安小区一楼钱江摩托车商网,被告人刘某甲以替受害人马某某的信用卡提升信用透支额度为由,分三次将马某某持有的四张信用卡和密码骗走后,使用POS机将信用卡内的透支金额盗刷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内,共盗刷82330元人民币,用于偿还自己债务及生活挥霍。案发前刘某甲通过微信返还马某某****。

被告人刘某甲以相同的方式在双辽市内,于同年6月28日骗走黄某某的一张农行信用卡和密码后,将信用卡内13152元刷走;于2019年7月初诈骗刘某乙信用卡内9969元;于6月30日至7月3日骗走某某某77391元;于2019年7月6日,将姜某某的一张兴业银行信用卡、一张建设银行信用卡及密码骗走,将卡内48635元刷出。2019年6月末,将吴某某一张邮政信用卡及密码骗走,将卡内4215元刷出据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刘某甲共计骗取受害人234892元钱,上述款项均用于偿还债务及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交易流水、信用卡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提醒、信用卡交易明细查询回单、信用卡对账单、账单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欠条、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的照片、POS机照片、人口信息(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马某某、黄某某、某某某、姜某某、刘某乙、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海波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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