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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6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9年9月2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新邵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新邵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0年6月29日在工商银行新邵县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50万元的信用卡(卡号524047**********)。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甲在自己已经负债几百万元的情况下,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仍然使用该信用卡在新邵县**花卉专业合作社、**航空票务代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电信有限公司等处套现、消费,直至该卡额度全部透支。该信用卡逾期后,自2018年3月份起,中国工商银行新邵支行采取上门、电话、委托第三方公司语音、短信催收等多种方式进行催收,但一直无法找到被告人刘某甲。截至2019年2月,中国工商银行新邵支行报案,被告人刘某甲持有的524047**********信用卡未归还本金为499050.76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信用卡的开户情况和交易明细表、邵阳**合金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单、催收现场照片、信用卡透支逾期还款通知书、透支明细表情况说明、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新邵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不动产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请求对刘某甲信用卡诈骗予以立案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

2、证人刘某乙、蒋某某、谢某某、刘某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辩解和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499050.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 黎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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