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公诉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53********,汉族,小学文化,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1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分别于2019年7月13日、9月2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甲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也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1997年从时任本村支部书记贾某某(已故)处取得一本没有编号但盖有“献县土地局”印章的空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7年,为与其四弟刘某乙进行民事诉讼,刘某甲让二弟刘某丙(另案处理)在空白证上填写面积、地址、四至邻居,所有人为刘某甲,后多次在法庭、公安机关出示该证,以证明该土地归其所有。经案发后核查,土地部门无刘某甲土地档案及证件登记。公安机关调取同期样本比对,经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甲所持证件“献县土地局”印章与样本一致;“献县人民政府土地专用登记章”与样本不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涉案假证、土地部门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丙、姚某某、刘某乙、杨某某、李某某、刘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对涉案土地证印章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为达到个人目的,伪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商凤友
2019年10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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