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8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91988********,大专文化,台州市**有限公司生鲜营运总监,户籍地江西省湖口县**乡**村**号,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幢**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5日被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浙JV0****小型轿车从台州市椒江区开发大道台州**有限公司驶往**的家中。18时35分许,刘某某驾驶该车沿椒江区体育场路自东往西行驶至体育场路与富民路交叉口东侧路段时,驶在非机动车道碰撞了同向骑自行车的杜某某,车辆挡风玻璃大面积破裂,后继续驾车行驶至富民路与体育场路交叉口北侧路段时,碰撞了同向驾驶电动车的曹某某,继续驾车行驶至富民路与市府大道交叉路口南侧路段时,碰撞了在机动车道内同向骑共享单车的姜某某,继续驾车行驶至****,碰撞了停在小区内的赵某某的浙JB9****、刘某乙的浙JK6****、陈某甲的浙JF5****三车,后将车停在该小区****号门口。刘某某一路驾车造成事故后均未停留并救治被害人,共造成杜某某、曹某某、姜某某三人受伤及多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mg/100ml,且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曹某某脑挫裂,伴有神经系统体征,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杜某某颅脑损伤,左侧内外踝骨折,均构成轻伤一级,右额部头皮裂伤遗留瘢痕累计长7CM,构成轻伤二级。姜某某右手背、右膝、左膝后内侧挫伤结痂痕累计面积达15CM以上,构成轻微伤,另查明刘某某在碰撞姜某某时车速50-56km/h,碰撞杜某某时车速69-74km/h,均超过限速40km/h,在小区内碰撞3车时车速29-35km/h,也超过限速20km/h。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在家中报警投案。被告人刘某某到某某赔偿被害人杜某某65967元(人民币,下同)、曹某某194104.75元、姜某某3300元、刘某乙2500元、陈某甲1000元、赵某某林4500元,并获得上述人员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抽血照片、血样提取表、酒精吹气测试单、限速标志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医疗诊断证明、交通事故调解书、修车收款收据、情况说明经济赔偿凭证、和解协议书、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叶某某、陈某乙、徐某某、范某某、丁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杜某某、曹某某、姜某某、刘某乙、陈某甲、赵某某林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乙醇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鉴定报告;

6.天网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及制作说明(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公共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致1人轻伤,肇事后继续驾车在道路上连续5次碰撞了车辆,致1人重伤、1人轻微伤、3车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楠

检察官助理:闫桦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检察卷1册,光盘4张。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