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1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市,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19年12月25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因没有工作,便让其表哥刘某丙(在逃)给其介绍事情做,到了祁东后,其表哥刘某丙安排被告人刘某甲帮自己负责接送卖淫的小姐从事卖淫活动,工资报酬3500月一月,后刘某丙给了被告人刘某甲一个微信号,用于和“顾客”联系,洽谈价格,在洽谈好后将“小姐”送至指定的地方进行卖淫活动,到了2019年11月份,刘某丙制作印有刘某丙、被告人刘某甲的手机号码及微信二维码的招嫖小卡片,安排被告人刘某甲将招嫖小卡片发至祁东县各宾馆、酒店,通过被告人刘某甲的联系方式招揽的嫖客,另给被告人每单100元提成。在作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与刘某丙分别介绍卖淫女胡某某、魏某某、刘某丁、“小爱”等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刘某甲非法获利共2.1万余元,实际到手1.71万余元。部分介绍卖淫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5日,邓某某(行政处罚)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甲找小姐嫖娼,谈好价格后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介绍邓某某在祁东县香都大酒店505房间以800元的价格与刘某丁发生性交易一次。
2、2019年12月10日,王某某(行政处罚)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丙要找小姐嫖娼,后刘某丙安排王某某去被告人刘某甲在祁东县开福大酒店开好309房间以850元的价格与刘某丁发生性交易一次。
3、2019年12月11日18时许,刘某乙能(行政处罚)在祁东县开福大酒店415号拨打刘某丙、刘某甲的招嫖小卡片电话找小姐嫖娼,刘某丙介绍刘某乙能在开福大酒店415号以600元的价格与魏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受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能、魏某某、刘某丁等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多次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仁华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伍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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