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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介绍卖淫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镇**村**组,暂住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市场**超市旁一出租房**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甲向利某某承租本市**镇**南门**路**巷**号和**镇**南门**路**巷**号出租屋,后分别容留刘某乙、郭某某两名女子在该出租屋卖淫,并与刘某乙、郭某某约定,两人每卖淫一次收取100元至120元嫖资,刘某甲从中收取30元至40元提成。至案发当天,刘某甲共收取刘某乙提成7600元,收取郭某某提成11370元。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移送证据清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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