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湾检一部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司机,住重庆市**县**镇**村**组**号。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7月28日矫正期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0时44分,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皖******/皖*****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由南往北行驶至南昌绕城高速152KM+246M处时,因用来导航的手机掉落在油门踏板边上,刘某甲左手继续扶方向盘,右手往下探身捡手机,把手机捡起来后就撞上前方因故障停车正在摆放警示标志的赣******/赣*****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刘某乙,造成刘某乙当场死亡和皖******/皖*****挂号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甲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刘某乙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珮
2020年7月21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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