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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住高陵区**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0时4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陕A****U小型轿车,沿西安市高陵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北侧时,与刘**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刘正先受伤,后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甲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某某某、彭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张柱军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电子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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