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金昌市人,住金昌市金川区**镇**村**组**号,系该村村民。2019年9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6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蒙M*****号黑色奥迪牌小轿车,搭乘被害人王某某、白某某、刘某乙,由金昌市金川区宁远堡镇宁远堡村二组沿金川区宁中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0公里+710米处时,车辆失控驶入道路左侧绿化带,与路西侧电线杆碰撞后侧翻,造成车辆受损,该车乘坐人王某某当场死亡,白某某、刘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宁远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白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刑事照片;2、被告人刘某甲供述;3、证人马某某等人证言;4交通事故认定书;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状况鉴定意见书;6、死亡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致使车辆失控驶出路面与电线杆碰撞后侧翻,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并积极救治伤员,之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谢德禄
检察官助理:汪 优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住金昌市金川区**镇**村**组**号,
联系电话1819352****。
2.刑事案卷一册、讯问笔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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