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8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邵阳市北塔区**街道**组**号,住邵东市**煤矿**工区**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6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一辆无牌电动四轮车由邵东市**煤矿开往**看守所,当车行至邵东市**镇**村地段时,撞到行人唐某丙,造成被害人唐某丙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经邵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唐某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湖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仪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甲、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邵阳市光大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某某
检察官助理:胡某某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在邵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讯问被告人刘某甲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壹张。
4.证人名单:唐某甲、唐某乙;鉴定人名单:宁某某、刘某乙、陈某某、谢某某。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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