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镇**村**组,现住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小区**栋**单元**楼**号。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经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月1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号牌为鄂D****2号白色江淮牌轻型栏板货车,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市场门前路段时,将在此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乙撞倒,造成刘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11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报警并联系急救中心救治被害人,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部损伤继发失血性休克引起严重循环功能障碍死亡。经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认定:刘某甲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鄂D****2号白色江淮牌轻型栏板货车等物证;2.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结果、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接警处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报警受理单、到案情况说明、呼吸酒精检测结果单、检定证书、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查报告、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赔偿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被害人刘某乙及其家属人口信息查询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委托书、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刘某甲在事故发生之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肇事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一之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因被告人刘某甲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因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涛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荆州市沙市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92797****
2.案卷材料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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