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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5199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镇**村,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路**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7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8时17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鄂E****Y号“本田”牌小型轿车沿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由杨岔路方向往中南路方向行驶。当其从东山大道“BRT杨岔路公汽站”前绿灯起步后,车辆突然加速,先后与前方同向田某某驾驶的红色无号牌“爱玛”二轮电动车、向某某驾驶的黑色“爱玛”轻便二轮摩托车、牟某某驾驶的宜昌B***5号“立马”二轮电动车、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无号牌“金彭正三轮摩托车和刘某乙驾驶的无号牌“五星钻豹”正三轮摩托车发生连续尾随碰撞及刮擦。后刘某甲所驾鄂E****Y号“本田”牌小型轿车冲过东山大道中南路口,与BRT中南路公汽站南侧路中护栏发生碰撞后停下,造成被害人向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4日死亡,经鉴定,向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开放性胸腹部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造成被害人田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刘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牟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及车辆和道路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不排除患癫痫病可能,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且在有限速标志的路段超速行驶,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材料、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牟某某、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六车受损及交通设施受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琴

                                                       检察官助理:张俊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小区**栋**室,联系方式1527145****。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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