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3日经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决定,于同年4月7日被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上午10时25分,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湘******号小型轿车搭乘刘某乙、梁某甲、梁某乙等一行五人,由北向南行驶至G55二广高速湖南段2219km+5mk路段时,因刘某甲雨天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安全驾驶,导致车辆失控打滑与道路左侧中央隔离墙刮擦后又与道路右侧波形护栏相撞,造成刘某乙、梁某甲死亡,刘某甲、梁某乙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员及机动车查询信息、谅解书、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在事故现场等侯处理,如实供述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死者家属对其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芝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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