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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许某某,女,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21993********,汉族,大学本科,共产党员,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阜阳**学校教师,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户,住安徽省阜阳市****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6时41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其母亲刘某乙所有的皖KQ****号白色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 沿G105国道阜阳市颍泉区阜太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教门庄路口时,与由教门庄路口驶入阜太路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提出复核,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做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决定。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结论、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  珍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56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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