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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5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街道**号,现住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开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刘某甲驾驶川SK****号小型汽车从开江县新宁镇东大街往小南街方向行驶,11时46分许,驾车行驶至小南街50米处,将行人刘某乙撞到,造成刘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刘某甲及时拨打“110”和“120”救护电话,在事故现场等候办案民警接受事故调查。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

2020年2月3日,经开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甲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  梅

检察官助理:张  娇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电话13684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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