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开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51970********,汉族,高中文化,系包头市**出租车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石拐区,现住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区滨河新区**家园**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高新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新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8时38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蒙BT****号小型轿车沿包哈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包哈公路与万水泉大街交叉口西6公里处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经交叉路口超车驶入对向车道逆向行驶,与前方已经沿包哈公路由东向南左转弯驶入包哈公路中心线南侧车道内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包临21****号两轮电动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王某甲经抢救无效于9月16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刘某甲的驾驶证正副本、车牌为蒙BT****号小型轿车和被害人王某甲车牌为包临21****号两轮电动车(车辆已发还);
2.受案登记表和接警事件单,证明公安机关接警时间为2019年9月14日8时42分;
3.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和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刘某甲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且无违法犯罪经历;
4.到案情况,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在现场;
5.诊断书及死亡证明,证明被害人王某甲于2019年9月14日入院被诊断为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9月16日23时48分死亡;
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证明对当事人血样提取经过;
7.吸毒检测报告,证明被告人刘某甲的检测样本为阴性;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刘某甲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甲负次要责任;
9.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及机动车保险单,证明被告人刘某甲具有驾驶资格,肇事车辆系正常车辆;未查到被害人王某甲身份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信息;
10.证明材料,证明被害人王某甲所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登记车牌号等情况;
1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证明公安机关依法调查该起交通事故情况;
12.收条及赔偿协议,证明被害人家属收到被告人刘某甲垫付丧葬费3万元并与被告人刘某甲签署赔偿协议情况;
13. 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刘某甲取得被害人王某甲家属谅解;
14. 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告人刘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5. 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刘某甲可适用非监禁刑罚;
16. 证人王某乙、王某丙、刘某乙的证言,证明被害人王某甲婚姻家庭及肇事车辆的相关情况;
17.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刘某甲对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8. 尸检报告,证明被害人王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19. 机动车技术性能鉴定,证明被害人王某甲所驾驶的台铃牌电动两轮车是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电动车范畴;
20. 机动车速度鉴定,证明肇事车辆蒙BT****号小型客车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为55km/h;
21.酒精检测报告,证明被告人刘某甲和被害人王某甲血样中均未检出乙醇;
22.车体痕迹勘查,证明交通事故两车变形受损痕迹为两车碰撞后形成;
2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现场状况;
24.视听资料光盘2张,证明交通事故现场视频等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主动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黄守忠
检察官助理:李阳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区滨河新区**家园**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5661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