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弓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51994********,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现住辽阳市弓长岭区**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4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三轮轻便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环线辽阳市145公里+500米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路尤吉桥头时,将车辆前方行人金某某撞倒后驾车逃离现场,造成金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辽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辽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弓长岭大队事故处理委员会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案后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谅解书等;
2、证人刘某乙、蒋某某、孙某某、韩某某的言;
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勘验材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守刚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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