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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87********,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07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甘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门十字向东100米(**加油站出口附近)路段时,车辆前部与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的刘某乙碰撞,致刘某乙受伤,车辆受损。2019年12月18日,刘某乙经白银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月9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刘某乙系因交通事故致腹壁、骨盆等损伤,引起缓慢性出血且逐渐累积,终因治疗无效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20年1月17日,平川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乙无事故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390324.46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客车行车轨迹、车辆痕迹和照片、办案说明、通话记录、疾病证明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材料等;2、证人金某某、黑某某、刘某丙、刘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白)公(司)鉴(病)字〔2019〕36号鉴定书;5、辨认笔录及照片;6、道路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询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静林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1879431****)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0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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