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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天之道”足浴城技师,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镇**路**号,住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期**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1时许至6时许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与刘某乙、唐某某、刘某丙、徐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港岛”演酒吧喝酒。至当日6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赣******小型轿车从酒吧出发,沿长沙市开福区东二环由南往北行驶至黑石渡路段时,遇被害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同向行驶在前。因被告人刘某甲未按照规定超车,操作不当等原因,发生了小型轿车右前部与三轮车尾部相撞的交通事故。李某某受伤倒地后,被告人刘某甲与环卫工人一起将李某某送往解放军921医院救治。开福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报警后赶至医院将刘某甲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30日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毫克/100毫升。2020年1月9日经湖南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20年1月16日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平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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