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42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现住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凌晨1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湘LC****号小型轿车搭乘刘某乙从桂阳县城龙潭路“喜来登”门口出发沿欧阳海大道驶往桂阳县城“汇金城”。1时15分许,途经桂阳县城欧阳海大道国土局十字路口路段时,因未注意安全行车,撞上被害人李某乙驾驶的三轮摩托车,造成两车受损、李某乙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甲叫刘某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刘某甲将伤者送上救护车后赶到了桂阳县第一人民医院,并用史某某的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经民警电话联系,刘某甲于当日上午11时到达交警大队说明情况。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闭合性特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单、到案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强制措施凭证、120报警记录及史某某报警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尸体处理通知书、证据公开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病历、登记联、买卖车辆协议书、保险单、收条、户籍信息、健康检查登记表、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陈某某、张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死因鉴定、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车速及车辆安全性能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车辆痕迹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石荣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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