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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8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号,住湖北省汉川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鄂A****号小型轿车沿老荷沙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老荷沙线汉川市脉旺镇桃闸村路段,将同向前方道路右侧行人张某甲撞倒,造成张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张某甲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死者张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汉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刘某甲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送达回执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朱某某、张某丙、刘某乙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鄢盛雄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保证人刘某丁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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