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琼
01-2****号牌拖拉机,车上载有黄某某,由**镇方向沿国道往**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镇小学前路段时,适时遇有被害人刘某乙由北往南横过公路。由于刘某甲未确保安全行车,致使拖拉机碰撞到刘某乙及停在路侧的琼DR****号二轮摩托车,造成刘某乙现场死亡及琼DR****号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
经海南省昌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系生前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海南省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血样中未检验出乙醇。经昌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乙、陈某某、韦某某无违法行为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酒精吹气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复印件)、收条;
2.证人黄某某、韦某某、陈某某、刘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省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拖拉机未及时避让行人,碰撞到被害人刘某乙以及停在路侧的二轮摩托车,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 检 察长:文承豪
检察官助理:符 浩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和证据目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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