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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公诉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刘某,男,1976年****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76********汉族,初中肄业,现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8年42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8年427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6日18时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豫MK**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老甘棠路交叉口处时,刮撞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付某某,致其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已赔偿被害人亲属6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乙、郭文琴的证言,书证接警单、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谅解书、居民医学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晓剑

     检察员:常  宁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湖滨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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