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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9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冀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沧县境内**路段时,与同向在公路西侧行走的李某甲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李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甲弃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登记表、办案说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沧州市急救中心急诊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通话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立坤

(院印)

2020年2月2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卷宗一册、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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