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0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区**路**小区**室。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甲,听取了辩护人侯某某、被害人近亲属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苏HZ****小型轿车沿泗洪县大楼街道青阳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泗洪县如皋中学东门外时,撞到由西向东步行通过人行横道的张某某,事故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同日20时许,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户籍资料、车辆保险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刘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作的死因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 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 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帅
检察官助理:汤辉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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