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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绥化市北林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望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3时30分许,刘某甲驾驶黑M****5号解放牌重型苍栅式货车,沿四望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8KM路段处时,车辆发生侧滑后驶入道路左侧与由东向西行驶邹某某驾驶载乘孔某甲、高某某,刘某乙的无牌号奇瑞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当场造成乘车人孔某甲死亡,高某某及驾车人邹某某身体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

2.​ 证人证言:朱某某证言、孔某乙、马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被害人陈述;

5.​ 尸体检验鉴定报告;

6.​ 勘验检察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在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启平

2020年56

附:

    1.被告人以取保候审,现住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号。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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