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未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号,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粤RD****小客车沿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十队田东拾下庄五巷由南往北行驶,至田东拾下庄五巷128号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刘某乙(女,2019年**月**日出生)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刘某乙受伤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乙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符合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4月13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燕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2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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