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四川省射洪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射洪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川B 5****号重型自卸货车,从三台县中新镇方向往三台县景福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县道中涪路4KM+100M路段时,与卿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卿某某受伤,摩托车乘车人刘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刘某甲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卿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丙的证言;4.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保险单复印件等;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雄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四川省射洪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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