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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未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9日零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乘搭被害人刘某乙沿佛山市禅城区佛罗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南储仓储管理有限公司对开路段,遇同方向由李某某驾驶的粤H17****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开启危险灯减速向右跨压分道线靠边行驶,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摩托车在道路右侧的非机动车与人行混合道上通行导致摩托车右侧车身与路边水泥护栏发生碰刮向左倾倒,被害人刘某乙倒地后被上述货车右后轮碾压,造成被害人刘某乙当场死亡,被告人刘某甲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接报案后到场调查,后经侦查于2019年3月5日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系交通事故中被车辆碾压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赔偿被害人刘某乙的亲属共计人民币290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佩莲

2020212

附:

1.被告人刘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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