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新城区**路**号,无固定职业。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贾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2时34分,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AF****的陆丰汽车由西向东行驶到丰镇市迎宾路四塑巷子口时,与逆向由东向西行驶拟左转弯的被害人贾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贾某甲当场倒地死亡。被告人刘某甲在案发后一直呆在案发现场对被害人实施救助,并让路上报警。
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贾某甲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乌)公(司)鉴(理)字【2020】27号检验报告:被害人贾某甲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1mg/100ml.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乌)公(司)鉴(理)字【2020】26号检验报告:被告人刘某甲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3.4mg/100ml.
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2020】机鉴字第16号:案发前肇事车辆小轿车的时速为59km/h.
山西省万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2020】尸鉴字第42号:贾某甲系交通事故导致的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⑴接处警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⑵诉讼文书。⑶驾驶员刘某甲驾驶证及行车证证件复印件及驾驶员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⑷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信息。⑸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xxx号。⑹保险单据。⑺被告人归案情况。(8)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9)当事人血样(尿样)登记提取表、被告人尿检报告。
2.证人栗某某、贾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程某某、郝某某、刘某乙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意见 。
5.现场勘验笔录及事故现场图片。
6.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及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与逆向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被害人发生碰撞,致被害人贾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瑛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丰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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