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97********,汉族,高中肄业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小组**号,现住瑞金市**乡**圩。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从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1日晚,被告人刘某甲驾驶闽******小型轿车(搭乘刘某)沿瑞金市象湖镇桦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22时38分许,行驶至瑞金市象湖镇桦林北路与青年路交叉路口路段时,遇郭某某驾驶粤******小型轿车沿青年路由东往西行驶,两车在桦林北路与青年路交叉路口路段东侧机动车道内相撞,相撞后郭某某驾驶的粤******小型轿车失控碰撞停放在停车位的粤******、赣******小型轿车,造成郭某某、刘某、刘某甲受伤及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在现场调查时,刘某甲谎称之后来到现场的刘某乙(系刘某甲表姐)为闽******小车驾驶员,并逃离事故现场。经鉴定,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瑞金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刘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传唤,刘某甲于次日下午来到瑞金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刘某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现场图;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海
检察官助理:刘学璘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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