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19〕35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湘阴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湘阴县**镇**村**组**号。2012年10月5日因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牌号为湘FG****的三轮摩托车沿湘阴县**镇**大堤由东往西行驶,当车行驶至**大堤**村**组路段时,与在道路旁边走路的行人谭某甲相撞,造成谭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甘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刘某乙、谭某乙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押湘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