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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68********,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刘某甲及值班律师陈艳华、被害人近亲属姜某某、韩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明知其农用三轮车未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不可上道路行驶,亦未核实周某某(已判决)有无机动车驾驶证,仍指使周某某驾驶该车。2017年11月10日15时50分许,周某某无证驾驶该车超速行驶至本市怀柔区延琉路80公里300米由西向北转弯时,车辆驶出道路侧翻,造成乘车人李某某、刘某乙、于某某、岳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后被害人李某某(殁年48岁)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此事故由周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于2020年5月28日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刘某乙、于某某、岳某某、姜某某证言;3.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5.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6.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劣迹查询单、工作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冰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及光盘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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