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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买卖身份证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133号

被告人刘某甲(自报),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五华县**镇**村**片。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甲开始非法为他人办理居住证牟利。杜某某、王某甲、罗某某、刘某丙、郑某某、王某乙、阙某某、骆某某、但某某、刘某乙、徐某某、葛某某、梅某某、李某某、付某某、王某丙、刘某丙、农某某等18人为了买车入户东莞,在无缴纳东莞市社保的情况下,将办理东莞市居住证的资料(身份证的正反面照片、半身照和联系电话)提供给代办居住证的车行工作人员何某某、林某某、王某丁、陶某某、王某戊、褚某某(该六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何某某等人再以2500元至3250元不等的价格找到刘某丁(已判刑)办理东莞市居住证。刘某丁将何某某等人提供的办理居住证的资料(身份证的正反面照片、半身照和联系电话)发给刘某甲,由刘某甲通过微信发送给“阿伟”(另案处理),由“阿伟”代办东莞市居住证。居住证办理好后,刘某丁按照每张居住证约2000元的价格将款项微信转账给刘某甲,刘某甲再以每张居住证约1800元的价格将款项转账给“阿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杜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法,买卖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情况,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4778****36)。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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