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买卖身份证件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镇**委**组。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为了免费通行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收费站,于2020年初,通过网络联系到办假证人员,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购买伪造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各一张,并在2020年2月至5月间,先后使用12次逃避收费站收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伪造的身份证一张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

2.抓捕经过和破案经过;

3.紧急车辆数据统计。

(三)证人刘某乙、徐某某证言

(四)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买卖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丹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讯问录像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