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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龙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24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龙某某、刘某甲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下街**幼儿园旁电器商店负二楼内开麻将馆,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服务,以参赌人员的赌资大小向参赌人员抽头渔利。2019年12月22日22时许,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在该麻将馆内查获参赌人员三十余名,扣押赌资167396元。截至案发,龙某某、刘某甲共抽头渔利两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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