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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黄某甲赌博案)_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诉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广东省和平县**镇**路**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和平县**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外围赌博活动,并通过手机、微信软件等方式非法接受黄某乙、黄某丙、叶某甲、钟某某等人的投注。2019年6月,公安机关抓获刘某甲,在其使用的手机上提取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经核算,黄某乙投注97800元,黄某丙投注30300元,叶某甲投注605元,钟某某投注150元。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外围赌博活动,并通过手机、微信软件等方式非法接受黄某丁、叶某乙、刘某丙等人的投注。2019年6月,公安机关抓获黄某甲,在其使用的手机上提取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经核算,黄某丁投注21120元,刘某丙投注51584元,叶某乙投注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扣押笔录;

三、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

四、证人黄某乙、钟某某、叶某甲、黄某丙、叶某乙、刘某丙的证言;

五、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进行赌博活动,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7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某甲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敏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和平县看守所;

2.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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