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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黄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81987********,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扶绥县,住扶绥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68********,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住平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伙同被告人刘某甲窜至平果县**水厂工地内的配电房旁,将该工地放在配电房旁的一捆电缆线搬上车后运到平果县**靶场一闲置房子内藏匿。次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联系**废品收购店,由该店老板黄某乙将被盗电缆线拉回店里称重,途中黄某乙将该电缆主动上缴给公安机关。经平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的价格为人民币3108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电缆线收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电缆线出库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的供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对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判处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淑瑜

2020年2月21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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