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镇**社区**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2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7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2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黄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4日20时许,刘某乙(另案处理)驾驶车号牌粤S6****大众牌白色小轿车搭载被告人刘某甲、黄某某、李某某,去到博罗县**镇**花园**巷**号,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女装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580元)盗走。随后,上述四人又去到**镇**商业中心**号楼**号,将被害公司惠州市**有限公司员工吕某某使用的一辆黑色女装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80元)盗走。破案后,上述被盗赃物均未被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黄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妮
附:
1.被告人刘某甲、黄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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