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19〕498号
被告人刘某甲,别名刘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麻某某,绰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住营口市鲅鱼圈区**里**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村**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住锦州市古塔区**里**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住锦州市太和区**小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麻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张某某、李某乙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22日间,被告人麻某某、刘某甲、李某甲、赵某某、张某某、李某乙通过购买公民的个人信息,利用获得的个人信息注册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等手续,将办理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网银、银行卡等手续向他人出售,从中获利。2019年8月22日,大石桥市公安局民警在营口市**区**小区赵某某的住处,搜查并扣押营业执照、U盾、密码器、银行开户许可证、印签卡片等物品;在刘某甲处扣押营业执照十三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李某丙、芦某某、曾某某、刘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麻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麻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麻某某、刘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张某某、李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检 察 员: ***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麻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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