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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高某甲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995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居民,住浙江省**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高某甲、刘某甲及田某甲、李某甲、何某甲(均已判决)合伙投资小额贷款平台,并由被告人刘某甲租得浙江省宁波市**区****栋***室作为小额贷款工作室的工作所。后被告人刘某甲招用“佳某某”(身份不明)作为工作室的财务,负责资金进出,并与被告人高某甲分别提供占某某、周某某的银行账户作为工作室的资金账户。由田某甲购得****等贷款APP用于向客户发放小额贷款,并纠集高某乙(已判决)将催收业务外包。由李某甲、何某甲负责复审客户的贷款申请并放款,何某甲同时负责对接催收业务。由高某乙在宁波市*****座***室(后搬至***室)成立催收部,并招收苟某甲(已判决)为催收组长负责管理催收业务和催收人员,另招收郑某甲、蒲某甲、蒲某乙、敬某某(均已判决)等十余名催收人员,利用打电话、发短信、发侮辱性P图等对客户及其通讯录人员进行侮辱、谩骂、滋扰、威胁等手段,对借款到期或逾期的客户进行催讨高额利息费及逾期费用。形成了以田某甲、何某甲、高某乙等人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高某甲、刘某甲及李某甲、苟某甲为主犯,招收郑某甲、蒲某乙等人为催收员,从事“软暴力”催讨活动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现已查明的事实如下:

1. 2018年12月6日,王某甲向****APP申请贷款,APP后台审核后同意放贷1000元,在扣除300元利息后实际汇款给王某甲700元。贷款到期后,因王某甲未归还欠款,****APP催收人员打电话给王某甲通讯录里的人并辱骂对方,以此向王某甲施加压力迫使其还款;

2.2018年12月7日,何某乙向****APP申请贷款,APP后台审核后同意放贷1200元,在扣除360元利息后实际汇款给何某乙840元。贷款到期后,因何某乙未归还欠款,****APP催收人员打电话给何某乙通讯录里的人并辱骂对方,以此向何某乙施加压力迫使其还款;

3.2018年12月7日,孙某甲向****APP申请贷款,APP后台审核后同意放贷800元,在扣除240元利息后实际汇款给孙某甲560元。贷款到期后,因孙某甲未归还欠款,****APP催收人员打电话给孙某甲通讯录里的人并辱骂对方,以此向孙某甲施加压力迫使其还款;

4.2018年12月12日,王某乙向****APP申请贷款,APP后台审核后同意放贷1500元,在扣除450元利息后实际汇款给王某乙1050元。贷款到期后,王某乙一直未归还欠款。2019年2月27日,****APP催收人员发送了一张P有王某乙信息和侮辱性文字的黄色图片给王某乙,以此威胁王某乙还款;

5.2018年12月15日,郁某某向****APP申请贷款,APP后台审核后同意放贷1200元,在扣除360元利息后实际汇款给郁某某840元。贷款到期后,因郁某某未归还欠款,由蒲某乙负责催收。蒲某乙打电话给郁某某妻子并称让郁某某妻子签收寄给郁某某父母的棺材,以此威胁郁某某还款;

6.2018年12月20日,罗某某向****APP申请贷款,APP后台审核后同意放贷1100元,在扣除330元利息后实际汇款给罗某某770元。贷款到期后,因罗某某未归还欠款,由蒲某甲负责催收。2019年1月7日,蒲某甲将其他人的黄色P图发给罗某某,以要给罗某某P图为由威胁罗某某还款;

7.2018年12月20日,李某乙向****APP申请贷款,APP后台审核后同意放贷3000元,在扣除900元利息后实际汇款给李某丙2100元。贷款到期后,李某丙一直未归还欠款。2019年3月1日,****APP催收人员发送了一张P有李某丙信息和侮辱性文字的丧图给李某丙通讯录里的人,以此威胁李某丙还款;

8.2018年12月23日,顾某某向****APP申请贷款,APP后台审核后同意放贷2500元,在扣除750元利息后实际汇款给顾某某1750元。贷款到期后,因顾某某未归还欠款,****APP催收人员采用不停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滋扰顾某某及其通讯录里的人,以此向顾某某施加压力迫使其还款;

9.2018年12月31日,熊某某向****APP申请贷款,APP后台审核后同意放贷1200元,在扣除360元利息后实际汇款给熊某某840元。贷款到期后,因熊某某未归还欠款,由蒲某甲负责催收。2019年1月6日,蒲某甲在添加熊某某微信后,发送了一张P有熊某某信息和侮辱性文字的黄色图片给熊某某,以此威胁熊某某还款;

10. 2019年1月1日,黄某某向****APP申请贷款,APP后台审核后同意放贷1200元,在扣除360元利息后实际汇款给黄某某840元。贷款到期后,黄某某一直未归还欠款。2019年2月27日,****APP催收人员发送了一张P有黄某某信息和侮辱性文字的黄色图片给黄某某,以此威胁黄某某还款;

11.2019年1月2日,包某某向****APP申请贷款,APP后台审核后同意放贷1300元,在扣除390元利息后实际汇款给包某某910元。贷款到期后,因包某某未归还欠款,由蒲某甲负责催收。2019年1月8日,蒲某甲在添加包某某微信后,发送了一张P有包某某信息和侮辱性文字的黄色图片给包某某,以此威胁包某某还款;

12.2019年1月22日,郑某乙向****APP申请贷款,APP后台审核后同意放贷1400元,在扣除420元利息后实际汇款给郑某乙980元。贷款到期后,因郑某乙未归还欠款,****APP催收人员打电话给郑某乙通讯录里的人并辱骂对方,以此向郑某乙施加压力迫使其还款;

13.2019年2月13日,刘某丙向****APP申请贷款,APP后台审核后同意放贷2000元,在扣除600元利息后实际汇款给刘某丙1400元。贷款到期后,刘某丙一直未归还欠款。2019年3月3日,****APP催收人员发送了P有刘某丙信息和侮辱性文字的一张黄色图片、一张丧图给刘某丙,以此威胁刘某丙还款;

14.2019年2月13日,陈某某向****APP申请贷款,APP后台审核后同意放贷1200元,在扣除360元利息后实际汇款给陈某某840元。贷款到期后,陈某某一直未归还欠款。2019年3月3日,****APP催收人员发送了一张P有陈某某信息和侮辱性文字的黄色图片给陈某某,以此威胁陈某某还款;

15.2019年2月14日,孙某乙向****APP申请贷款,APP后台审核后同意放贷3500元,在扣除1050元利息后实际汇款给孙某乙2450元。贷款到期后,因孙某乙未归还欠款,****APP催收人员采用不停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滋扰孙某乙及其通讯录里的人,以此向孙某乙施加压力迫使其还款;

16.2019年2月15日,穆某某向****APP申请贷款,APP后台审核后同意放贷1000元,在扣除300元利息后实际汇款给穆某某700元。贷款到期后,因穆某某未归还欠款,****APP催收人员发送侮辱短信给其及其亲属,以此向穆某某施加压力迫使其还款;

17.2019年2月17日,梁某某向****APP申请贷款,APP后台审核后同意放贷1000元,在扣除300元利息后实际汇款给梁某某700元。贷款到期后,梁某某一直未归还欠款。2019年3月1日,****APP催收人员发送了一张P有梁某某信息和侮辱性文字的丧图给梁某某通讯录里的人,以此威胁梁某某还款;

18.2019年2月19日,王某丙向****APP申请贷款,APP后台审核后同意放贷1800元,在扣除450元利息后实际汇款给王某丙1260元。贷款到期后,王某丙一直未归还欠款。2019年2月27日,****APP催收人员发送了一张P有王某丙信息和侮辱性文字的黄色图片给王某丙,以此威胁王某丙还款;

19.2019年3月1日至3月4日期间,该催收部催收人员为催讨贷款,向李某丙、于某某、田某乙、谌某某发送P有客户信息和侮辱性文字的黄色图片或者丧图或者视频,以此威胁上述客户还款。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郑某乙、孙某甲、王某甲等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甲、刘某甲及同案犯田某甲、李某甲、高某乙、何某甲、苟某甲、郑某甲等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后台数据、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刘某甲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采用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催收高利贷款,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均系主犯。被告人高某甲、刘某甲无视国法,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在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高某甲、刘某甲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高某甲、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电话分别为187*******、151********;

2.移送侦查卷宗4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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