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高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象检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51969********,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桂林市临桂区**小区**室,住址同上。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1月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经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221990********,辽宁省辽阳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桂林市**镇**路**号**幢**室,住址同上。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1月8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经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221961********,辽宁省灯塔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现住桂林市临桂区**栋**单元**室。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1月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经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邬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3221963********,辽宁省建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平县**路**号楼**单元**室,现住桂林市临桂区**镇**路**号**栋**室。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1月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经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高某某、张某某、邬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2019年5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6日、2019年7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初,被告人高某某经其母亲孙某某发展加入“西部大开发”非法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投资国家高回报为名,以“西部大开发”(又称“移民经济”、“商务商会运作”)为名在桂林市临桂区进行“连锁销售”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缴纳3800元至33500元申购款购买1至10份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通过参加者发展下线人员缴纳申购款,每名参加者最多只能发展三名直接下线,下线发展的人数累计至上线名下。传销人员根据下线人数分别取得“实习**务员”、“**务组长”、“**务主任”、“**务经理”、“**级**务员”资格,“**级**务员”单条下线人数累计满60人后,则自动从该线出局。该传销组织依据层级及不同代数从申购款中获得数额不等的提成,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高某某成为**级**务员后,利用其名下的工商银行卡负责收取下线交纳的申购款及发放下线提成。2013年2月、12月及2014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邬某某、刘某甲先后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高某某间接下线,并积极宣传和发展下线,相继发展了祖某某、董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等人加入“西部大开发”行业,形成传销组织体系。张某某、刘某甲升为**级**务员后,负责收取下线申购款及发放下线提成。至2018年10月,高某某、刘某甲在该传销组织中均系出局**级**务员,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传销人员均超过60人,层级均达三级以上,涉案金额人民币均在250万元以上;张某某系**级**务员,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传销人员均超过60人,层级达三级以上;邬某某系**务经理,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传销人员均超过30人,层级达三级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银行卡等物品一批;2.户籍材料、抓获经过、银行流水、体系图、传销资料、下线提成记录、汇款单、笔记本等书证一批;3.辨认笔录;4.证人刘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刘某甲、高某某、张某某、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高某某、张某某、邬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或承担管理、宣传职责,其中刘某甲、高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均达六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涉案金额人民币均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张某某、邬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传销组织的扩大均起到关键作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炳桂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2.被告人刘某甲、高某某、邬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拾柒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