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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马某某等4人重大责任事故案)_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5********,汉族,大学文化,德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管理处副处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19年8月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10月2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80********,汉族,大学文化,德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管理处处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庄**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19年7月2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10月2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63********,汉族,大学文化,德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19年7月2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10月2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4********,汉族,中专文化,德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测量员,户籍所在地德州市德城区**巷**号楼**号**号楼**单元**号,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19年8月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10月2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马某某、王某某、夏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先后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2月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4日,德州市**工程有限公司启动了东风路污水管道改造工程,该工程由被告人刘某甲负责现场指挥、被告人马某某总负责、被告人王某某分管,同年6月,被告人夏某某按照公司安排到该工地担任统计员兼职安全员。工程施工期间,四被告人均未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台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文件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安全交底。2019年7月26日,在进行污水管道破壁工作时,工人姜某某未佩戴任何防护设备下到污水井中欲处理碎块,致使气体中毒后昏厥,被害人冯某某、被告人刘某甲、夏某某为营救姜某某,亦未佩戴任何防护设备即下井救人,均因气体中毒后昏迷,后证人曹某某、田某某先后下井救人失去意识,最后证人刘某乙下井后将姜某某、夏某某等人救出,未能搜寻到被害人冯某某,后119消防员下井将冯某某找到并送医院急救,但冯某某已无生命体征。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系硫化氢中毒后溺水死亡,被告人刘某甲、夏某某伤情均为轻伤二级、证人田某某伤情为轻微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于次日被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刘某甲、夏某某于2019年7月28日在德州市人民医院接受侦查人员调查询问,到案后四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2019年7月28日,德州市**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害人冯某某家属赔偿99.85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四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污水井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赔偿协议等书证;3.证人隋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马某某、王某某、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马某某、王某某、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马某某、王某某、夏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均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金玉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马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庄**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夏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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